第三百五十五章 紧急救助优先 见义勇为无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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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中明确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俗称“好人法”的条款,是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公民互相救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如果加以过多的限定条件,那么在现实中就很难实现紧急救助,保护公民的初衷。

而当时自愿赶来的医生,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有条款明确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时不属于超范围职业,所以说划分责任和检查医生职业范围都不能够成为必须检查前来的见义勇为救助者证件的理由。

当然在现实中,可以在医生自愿的情况下,查验证件。

但是实务中,医生不可能随身携带着职业医师证,而可以凭借医生的身份证明等和医生的口头声明,如果因医生没有证件而不允许医生救助的话,那么会造成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医生都无法提供相应证件而耽误疾病旅客的救助。

结合本案,在李旺恩的老婆发生危险的时候,就具备了紧急救助的基本特征,一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有严重的风险和生命危险,三是此时的紧急救助有利他性。

在当时的情况下必须当机立断,实施紧急救助,只有这样才能迅速的使孕妇和婴儿得到有效的帮助。

所以说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被驳倒了。

在答辩状的最后一部分还写出了见义勇为这种美德在社会上、在列车上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有了这种美德,危急时刻才会有人不顾自身的安危,舍己救人,有了这种美德,社会才能更加安定和谐,群众才会有更多的安全感,在列车上,见义勇为的医生大有人在,在旅客的救治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见义勇为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时代要求和价值取向,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被人讹诈;

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而让英雄引火烧身、惹上官司;

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让好人承担民事责任,影响到见义勇为者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的生活;

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