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章 知情同意应有 区分情况对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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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于律师来说,极其简单,但是对老百姓来说,其实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从古时候就有“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的观念。打官司这件事耗时耗力,有时候即便是官司打赢了,也不一定能够要得回来钱,俗话说得“赢了官司、输了钱”就是这么来的。

但是李旺恩的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有铁路这个庞然大物作被告,如果一旦胜诉,那么钱是一定能够要得上的,所以才急匆匆地进行了起诉。

但是在起诉之后,李旺恩又有些心不在焉,因为他和周围的亲戚朋友说了这件事之后,99%的人都不赞成他起诉,因为事情的起因是由他自己引发的,列车工作人员只是尽了应尽的救助责任,而那名医生就更加地无辜了,只不过是见义勇为地帮助了他一下,现在反而被他当成了被告来看待,这样的行为,就连亲戚朋友都有点不齿,更不看好他能够胜诉。

其实刘群也做了一下反思,就是在现场急救的处置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李旺恩夫妻的意见,就展开了救助工作。也就是说在当时没有询问李旺恩及其老婆,是否需要列车展开救助?当然,虽然这个问题对方有点鸡肋,当时的情况下,对方一定会以肯定的回答,肯定不会说要求列车不予救助吧,但是这一点也成为了对方起诉的理由之一。

李旺恩请的律师,在起诉状中就明确写道:列车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受损害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对产妇进行接生引产,这是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诱因。

但是刘群认为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上也有反驳的余地,并不当然因为这一条就能够把责任归于列车工作人员和医生。

知情同意权又称为知情许诺或者承诺权。主要内容是指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临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包括诊断结论、诊断决策、病情、愈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亲属在充分了解信息后,自主地作出选择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又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权是指对其疾病状况及诊疗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而同意权是指患者或其近亲属对于治疗和检查真正知情的前提下,许可医务工作人员在患者身上进行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

但是这项权利主要是说平时,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患者的病情不是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就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一定的思考空间和时间。

但是在处于突发疾病等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权是优先于患者和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就实施救助的。

当然通过这个案例,刘群也明白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疾病旅客、危重症的旅客,如果有同行人的情况下,要使用视频记录仪对其进行录像固定证据,向其询问列车将要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也许有可能造成伤害,作为家属现在可以作出选择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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